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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韓國運動員退役後的社會保障制度,最好完整的制度。

20世紀6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落後,社會混亂,沒有社會保障體系。20世紀60年代初,政府將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家政治目標,制定了65,438+00多部社會保障法。但當時實行的是“先增長後分配”的政策,不重視社會保障。這些法律很少付諸實施。當時人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並不強烈。先解決溫飽問題,他們只要有工作就應該滿足。壹些政府官員和學者甚至認為韓國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為時過早。

當韓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20多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左右時,社會保障問題被提上日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先增加後分配”的政策引起了勞動人民的不滿,要求提高工資和福利的罷工運動層出不窮。政府不得不關註社會發展,轉向適合經濟發展水平的分配政策,並開始實施壹系列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建立的。總的來說,成立時間不長,可以說是剛剛起步。韓國要建立具有韓國特色的韓國式社會保障體系,可能還需要很長時間。

壹、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韓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壹般分為三部分: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社會保險是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即60年代的社會福利、70年代的社會救濟和80年代的社會保險。

1,第壹階段(60年代)

發動軍事政變的第三共和國政府將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作為國家政治目標,在憲法中明確提出了公民的生存權(第30條第1款)和福利國家的義務(第2款),並制定了壹系列關於社會福利的法律。因此,這壹時期被稱為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的“大規模形成時期”。然而,政府的實際消除貧困戰略是經濟增長,通過福利政策確保生存權是壹個長期目標。

第壹個五年計劃開始後,經濟發展了,但政府實行“先增長後分配”的政策,重視經濟增長而忽視分配和福利,認為依靠傳統的家庭關系和互助比國家扶貧政策更道德、更優越。

20世紀60年代,曾努力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然而,由於國家財力有限,經濟發展優先,這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濟和養老上。雖然制定了10多部法律,但這是鞏固政權的政治需要,很少付諸實施。只實行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等特殊部門的社會保險和工業災害賠償保險,不是社會保險,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2.第二階段(20世紀70年代)

到了70年代,隨著經濟的大發展,政府有計劃地實行以扶貧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政策,制定了《社會福利法》(1970)、《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並設立了國民福利年金專項會計。但由於1973年的石油危機,國家福利年金制度的實施不得不推遲,後來又改為國家年金法,於1988年實施。1976年,1963年制定的醫保法也進行了修訂,準備全面實施。但總統的行政命令遲遲未能出臺,醫保壹直處於試點階段。原因是政府看到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財政赤字,認為在優先發展經濟的時期不應該過早實行醫療保險。

韓國從第三個五年計劃(1972-1976)正式提出社會保障。但有意思的是,第三個五年計劃中並沒有提到社會保障制度,國家福利年金法是在計劃開始後的第二年突然制定的。其目的不是真正落實社會保障制度,而是籌集發展重化工業所需的資金。

3.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今)

20年的“先增長後分配”政策造成了收入分配扭曲、兩極分化等諸多副作用,要求改變追求經濟增長和發展、重視社會發展的戰略。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定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增加了追求幸福的權利(第九條)、要求適當工資的權利(第三十條第壹款)、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環境權(第三十三條),還在經濟條款中規定了對社會弱者的保護。從1982開始的第五個五年計劃也改名為“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就社會保障問題制定了相關法律。然而,第五共和國的福利政策不是積極的而是消極的,實施福利政策的成本是非生產性的。

韓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從1987開始好轉。1986年,韓國國際收支轉黑,社會福利從口號變為落實,實行全民醫保、國民年金、最低工資制度等三項措施。1988第六共和國采取壹系列措施實行社會保障制度:1)1989通過地方自治法,地方議會也要成立,把地區福利問題提上日程;2)以設施接收和保護為中心的社會福利開始向區域福利和家庭福利轉變;3)托幼事業大發展;4)政府對殘疾人的關註度提高;5)社會福利署的專職人員。由此,福利政策從壹個與市場經濟原則相對立的領域,變成了壹個與政治、經濟密不可分的領域。

1993金泳三政府上臺後,社會保障的重點放在現有制度的執行上,新推出的就業保險超出了失業保險的範圍,包括防止失業、促進就業、改善就業結構和發展勞動者的能力。

韓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仍然很少,社會保障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0980年為1.1.2%,0985年為1.48%,0994年為1.0%。從65438到0990,社會發展費用的比例(包括社會保障、教育、人類發展、衛生、環境、住房等。)僅為4.9%。

第二,社會保險結構和體系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賠償保險、雇傭保險。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先後頒布了相關法律,包括:公務員退休金法(1962)、軍人退休金法(1963)、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金法(1974)、國家福利退休金法(1973)、國家退休金法。

1,年金保險

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兩類,壹類是公務員、軍人、私塾職員的年金,壹類是普通勞動人民的國民年金。

(1)公務員年金:適用於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遺屬。在總務處(公務員年金管理公司)監管下,1989年參保人數81萬人,受益人數21.2萬人,占比2.6%。公務員年金由公務員按月薪酬的5.5%繳納(服務33年後不再繳納),國庫或地方政府承擔公務員薪酬的5.5%和災害補償負擔。年金支出分為短期和長期兩類,共計18。短期包括醫療費用、災害賠償等。,長期包括養老金、傷殘年金和遺屬年金。

(2)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軍人年金適用於現役軍人和遺屬。1989年,參保人數142000人,受益人數38000人。國防部(財政局)負責。現役軍人按月報酬的5.5%繳納(軍齡超過33年不再繳納),國庫按現役軍人報酬的5.5%和災害賠償金負擔。年金用於退休年金、傷殘軍人年金和遺屬年金。

軍人保險適用於中士以上的士兵,保險期限為10年。1人有1賬戶,1賬戶5萬元(1974 65438+2月),1賬戶每月繳納保險費300元,每月繳納1/3由國庫承擔。各軍兵種參謀長負責,保險費繳入韓國銀行特別會計保險賬戶進行援助。保險到期,全額退還。因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礙而退休的人將獲得5點利息加30%。因服役而死亡或遭受身體和精神傷害的人將獲得5點利息加50%。

(3)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工都是公務員,所以單獨設立了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職員工年金管理法人)負責。工作人員按月薪酬的5.5%繳納,學校按工作人員薪酬的3.5%繳納,國庫按2%繳納及運行費用。年金支出與公務員相同。

(4)國民年金。1973 1973年2月,《國家福利年金法》頒布,對老年人、殘疾人、死者進行保險,但政府未能實施。1986年《國家養老金法》頒布,1988+0年實施。國家養老金由衛生和福利部(國家養老金管理公司)負責,適用於65-438+08歲至60歲的普通公民。國民年金參與者分為單位參與者、地區參與者和任意參與者。原先規定雇用65,438+00人以上的單位有義務加入。65,438+09,965,438+0,改為5人以上單位。1995年7月開始向農村和漁村擴展,農民和漁民也自願加入。目前雇用5人以下的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願意加入,計劃在本世紀內自願加入。1992年,單位年金參保人數500萬人,地區年金參保人數2.5萬人,隨意參保人數8300人。

韓國的國民養老金被視為收入保障體系的核心,將在老年後的收入補償體系中發揮最重要的作用。韓國國民年金采用公積金,1994年國民年金累計金額已達13萬億韓元,未來20年還將繼續增加。對於這筆資金能否像國家財政壹樣使用,目前眾說紛紜。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從1988起每五年調整壹次,所有費用原則上由參加人承擔。雇主和雇員為雇用5人以上的單位支付壹半的保險費,而農民和漁民考慮到他們的承受能力,由國庫給予支持。

國民年金制度保險費率(單位:%)

收入標準保險費率

1988-92 1993-97 1998之後

公司參保人標準月收入1.5 1.5-2.0 2.0 2.0 3.03 . 0。

所有參與者的月收入將為3.06.09.0英鎊。

2000年至2004年和2005年,農業和漁村參與者申報的所有月收入應在1995-99之後自行承擔。

3.0 096.0 9.0

國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於老年年金、殘疾年金、遺屬年金和壹次性還款。老年退休金期限為20年,男性60歲(女性55歲)至身故為終身年金。遺屬養恤金和殘疾養恤金按老年養恤金的壹定比例支付,這取決於加入時間和殘疾程度。

韓國的年金制度還有壹些服務員嗎?哎?為什麽窮了還要扔掉?可憐的鷸投擲威脅?妳有什麽解釋?哎?水蛭?發生了什麽事?脆皮⒏?d殼?妳現在在做什麽?發生了什麽事?2000年養老基金將耗盡,而國家養老金在2040年之前不會出現赤字。

2、工業災害賠償保險

原來的行業只是《勤勞標準法》(1953)的壹部分,《工業災害賠償保險法》是在1963作為單行法頒布的。工業災害賠償保險由勞動部(努力工作和福利公司)負責,保險費不是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分擔,而是由雇主承擔。1987保險費率根據行業的危險程度分為67種,從0.2%到17.9%不等,平均為16.4%。開始僅適用於采礦業和制造業81萬從業人員,1年擴大到電力燃氣業、水路環衛設施業、建築業、服務業等從業人員超過16人的企業,參保人數達到345萬人,1年。

產業災害賠償保險是韓國最早的全民社會保險,承保與業務相關的職業病、工傷、因產業災害導致的疾病、殘疾和死亡,提供醫療服務或生活補助(根據不同情況支付壹定比例的賠償金或年金)。1991年保險費繳納情況如下:醫療費用(421,000)和病假津貼(35.7萬)最多,傷殘福利多為壹次性賠償(28.7萬),少數為年金形式(2600)。

3.醫療保險

韓國的醫保法是1963制定的,但是條件沒有達到。1977部分實施,1989全面實施。分為公務員和民辦學校工作人員醫保、單位醫保和區域醫保三類,區域醫保又可分為農村和城鎮。單位保險對象是雇傭5人以上的單位,雇傭5人以下的加入地區保險。

醫療保險局負責醫療保健和福利培訓,私立學校公務員和教師的醫療保險由管理公司管理。普通醫療保險采取組合制,單位組合的地區組合由中央醫療保險聯合會管理。截止1995年末,醫療保險投資組合379個,每個投資組合實行獨立保險理財。每個保險組合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醫療費用支付給為投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投保人承擔壹部分)。醫保聯合會的主要職能是:1,指導各組合的醫保工作,2,建立和管理醫療設施和福利設施,3,統壹指定醫療單位,4,審核醫療費用等。

醫保的支付分為法定和附加,前者是醫療、生育、體檢等醫療費用,後者是本人承擔的喪葬費、生育津貼和補貼(本人負擔超過規定時會給予補貼)。就醫必須在定點醫院,僅限於參保人員及其家屬,生育保險僅限於本人及其配偶。

醫療保險財政主要依靠被保險人的保險費、國庫補貼或其他利息收入作為補充。單位保險和公務員、民辦學校教職員工保險的保險費在標準月工資的3-8%(平均3.5%)以內,單位和個人各分擔壹半。區域組合的保險費根據收入、財產、家庭人口等情況確定,全部由被保險人承擔。

民辦學校公務員和教師的醫保和單位醫保結合,財務狀況良好,近幾年積累額持續增加,如何使用正在研究。然而,地區醫療保險還沒有擺脫最初的赤字階段。高額的醫療費用和老年人的醫療費用壹部分靠財政調劑,總費用的50%靠國庫補貼,所以現在是厚生省預算的負擔。

政府在實施醫保的同時建立新的醫療服務體系,將全國分為中、大、國三個醫療圈,提倡就近就醫。即壹般情況下,先在第壹、第二醫療機構就醫,然後轉院到這些醫院,就可以到第三醫療機構就醫。如果我違反了這個規定,所有的醫療費用都由我自己承擔。最近農村醫療機構少,沒有選擇。至於醫院的醫療費用,由厚生省負責,每年進行調整。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由相關組合申報,經醫療保險聯合會審核後支付。

部分醫療費用由患者承擔,法定比例為門診30-55%,住院20%。但如果專家人數超過規定水平,個人負擔壹般為50%。目前我覺得自己的負擔太大了,應該減輕。

4.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於1993年頒布,並於1995年7月實施。其目的是消除失業帶來的焦慮,系統解決產業結構升級帶來的對技術工人的大量需求。就業保險不同於失業保險。它不僅限於為失業者提供救濟,還使用積極的人力。

政策意味著盡可能提前預防失業。

就業保險適用於30人以上的單位,但就業穩定和職業能力發展適用於70人以上的企業,今後將逐步擴大範圍。保險費分為兩類:失業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就業穩定和職業能力發展的保險費由雇主承擔。用人單位的保險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3-1.0%,職工的保險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3%。就業保險由勞動部(職業穩定委員會)負責。

就業保險制度在就業穩定方面的作用是:1,支持就業不穩定行業的就業調整,2,促進經濟萎縮地區的區域就業,3,促進老年人和婦女就業,4,企業看護設施等配套設施促進就業,5,提供就業信息,提供職業指導。

就業保險在職業能力開發中的作用是:1,支持企業在職培訓,2,支持教育培訓,3,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4,支持職業培訓設施,5,探索和支持職業能力開發。

失業津貼應支付超過12個月的保險費,而不是自發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