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條件:
1,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10年以上;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退休手續:
1.申請人申報退休應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及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單位申報,存在企業的向企業申報,失業人員向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社團部門申報;
4.資格審核通過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由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符合第壹條。
(1),
(2),
(三)有條件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並連續工作滿20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5%;連續工齡滿15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放。根據第1條。
(四)條件、飲食及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放。
法律依據:
《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和《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退休:
(1)男幹部職工60周歲以上,女幹部55周歲以上,女職工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10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