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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個月社保基數是按試用期繳納的嗎?

法律主觀性:

壹、試用期按工資的80%繳納社保1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繳納社保是合法的,但是在試用期內按照工資的80%繳納是違法的。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二。延長試用期1合法嗎?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那麽用人單位只能約定壹定期限內的試用期,不能再延長。試用期結束前,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考核,認為不合適的,應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達成延長試用期的協議,延長期限也僅限於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2.試用期過後,勞動者正式轉正。單位要發全職工資,認為員工實在不稱職,應該換或者培訓。也就是說,勞動者經調換崗位或者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在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30日通知,在30日內,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綜上,延長試用期需要雙方協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繳納社保是合法的,但是在試用期內按照工資的80%繳納是違法的。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