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不得高於12%,其他單位繳納高於12%的部分,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征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6%。
(2)社保繳費比例
成都的社會保險主要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參保人身份不同,參保比例不同。同時,每種投保險種的繳費比例不同,具體如下:
壹、養老保險:
1,城鎮職工: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2.原本市戶籍職工:單位繳納12%,個人繳納8%;
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單位繳納12%,個人繳納8%。
二、醫療保險:
1,城鎮職工: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
2、原綜合保險在本市登記職工: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
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單位繳納2.5%,個人不繳納。
三、生育保險:
單位繳納0.6%,個人不交。
五險壹金繳費基數
1,公積金繳存基數
根據現行規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計算得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根據成都市國有企業職工月平均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計算確定。隨著職工收入的不斷提高,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額度也相應提高。
2.社保繳費基數
成都社保基數是指壹個社保年度內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四川省和成都市上年度平均工資1至12確定。成都社保基數有上下限,最低不能低於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和非本地城鎮戶口的從業人員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業主、股東、個體工商戶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