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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主動拒絕繳納社保,要求公司賠償嗎?

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繳納社保,這壹點在仲裁和法院中基本得到認可,因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

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辭退/勸退/辭退;用人單位自願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法定解除和非法解除;

即使是依法解散(比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等。),員工還是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這壹點在仲裁和法院都是基本認可的,因為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

單位不交社保怎麽辦?

許多雇主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保留壹些與用人單位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工裝、工資條等證據)另外,最好能找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工作時間的證據,有利於計算應繳納保險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壹年,六個月以下半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經過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勞動者只能先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如果他們不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員會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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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條例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雇主代雇員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動,須由雇員本人簽署,並由雇主保存備查。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