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
2、醫療保險單位承擔8%,個人承擔2%;
3、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0%;
4、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承擔0.7%;
5、0.5到1.6%的工傷保險也由單位承擔。
6.註: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