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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五大社會保障風險之壹,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壹項制度。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計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

失業保險具有普遍性、互利性和強制性。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如果符合要求,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

壹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在規定的範圍內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征收社會保險費。

二、付款人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般來說,哪些單位和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因此,如果雇主不繳納失業保險,除非無法提供,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將責令其改正並征收滯納金。用人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影響勞動者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