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長期不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應繳總額*欠繳天數*2%。滯納金上限金額為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8000元就要收費。
補充申請條件
1,必須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用人單位與繳費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省屬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造成社保欠費的,可申請社保補繳。
綜上,社保滯納金是按照各類保險的繳費總額乘以逾期天數乘以萬分之五計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