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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天津市職工醫保轉移

法律分析:第壹步:

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在本市就業繳納保險費後,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可以直接或者通過工作單位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接續,並提供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第二步:

社保經辦機構對申請進行審核後,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絡函》並郵寄至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

第三步:

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發放和轉移資金。

第四步:

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轉移資金和信息表後,辦理延續手續。

法律依據:《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學生、兒童和其他失業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企業在註冊時,同步登記基本醫療保險。其他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