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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殊疾病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請問辦理特殊疾病證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帶好過往病史資料(出院記錄、化驗、疾病相關檢查報告等。)到門診醫生處就診。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由醫生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證明》和《門診治療審批表》;

2.特殊疾病審批表必須由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主治醫師填寫;

3、出院後患者或家屬攜帶病史資料、醫保卡、身份證(未成年人持戶口簿)及1寸照片。及以上醫院病史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並將審批表交當地社保局審批蓋章。

特殊疾病門診招標相關規定:

1,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支付額度按年核定,按月管理,不得跨年度累計使用。每年65438+2月25日至次年65438+10月10,參保人應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審批表》及相關病史資料到人民醫院或中醫院醫保科辦理續保;

2.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和肝、腎、心臟瓣膜造血幹細胞移植後抗排斥治療三類疾病每年續保兩次(分別為6月25日-7月10、2月25日10)。逾期不辦理的;

3、因病情需要選擇縣外就醫、購藥或增加醫院數量必須經專家組批準並出具意見,縣外就醫或購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二級以上公立醫院。

綜上所述,參保居民持本人二級以上醫院的申請表、身份證、醫保卡、病歷(含檢查資料原件)及社保局初審後的相關病歷到定點診斷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診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