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具有雇員身份的工人;人壽保險的對象是所有自由投保的公民。
第三,成本負擔不同。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個人、用人單位和國家共同負擔,社會保險繳費率由法律規定;壽險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賠付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
第四,實現原理不同。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只要履行了勞動義務,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國家實行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原則。另壹方面,人壽保險是建立在商事合同關系基礎上的,是建立在平等交換和自願原則基礎上的。
第五,建立保險關系的基礎不同。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以法律規定為基礎,當事人不能零星約定;人身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建立的,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第六,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根據物質幫助和保障的基本原則確定保障水平,不同時期和項目的保障水平是合法的;第二,人身保險的保障水平是根據經濟補償的原則和當事人的投保情況來確定的,在合同中約定保障水平,差別較大。
擴展數據: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壹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如城鄉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制度設計不到位,適應性差,不適應勞動力流動和就業的發展趨勢。
再分配差距過大,統籌層次低,影響墓金互助,制約靈活就業人員參與,社會救助待遇水平低,社會福利服務功能弱,慈善事業發展緩慢。杜輝護障的體制轉軌遺留問題也很突出。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進入關鍵時期。我們應該根據中國基本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積極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發展經驗,盡最大努力逐步實現城鄉居民的發展目標。壹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
建立規範的社會保障預算體系,進壹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比重。二是統籌城鄉、正視差異,加快建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各省區可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縮小城鄉差別,擴大硬覆蓋範圍,實現全覆蓋。
三是加強社保基金的征收和監管。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引導參保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拓寬社保基金籌集渠道,不斷做大做強全國社保墓基金。要進壹步加強對社保墓基金的監管。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四是加快法制建設,重視監管執法,為建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法律保障。
要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單行條例為主體、相關政策措施為支撐的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壹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國家兌現“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承諾的法律保障。
雖然《社會保險法》還存在立法層次低、制度缺失等問題,但它明確了全國搜索、城鄉統籌的調整和適用範圍,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強化了政府在籌資中的責任,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和擴大了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借款制度,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加強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完善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內容。這些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流動性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會保障體系
人民網-社會保障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