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參保人員在城鎮定點醫院門診、住院治療,或特殊疾病定點醫院治療時,應主動出示《醫保日歷》,使用醫保卡結算。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醫保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院按規定核算後與市醫保中心結算。
醫保卡是壹種帶有芯片的功能卡,用於就診或藥店時的身份確認和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病歷,是病歷的壹種,可以在同城所有定點醫院使用,記錄就醫情況。在參保地醫保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並與醫院結算。應該由醫保基金承擔的部分,個人不用拿錢,由經辦機構與醫院結算。住院費用的醫保卡扣款是壹次性扣款,也就是說住院期間花的錢,出院時由個人自費,醫保報銷的醫保卡扣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由公共衛生負擔;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