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八條錄用公務員應當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他註意事項。征兵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民報考。
第二十九條招聘機構應當根據資質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基本能力、不同職位類別和不同級別機關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