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信者可以繳納社保。因不誠實而被執行死刑的人沒有被剝奪工作和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被執行失信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與用人單位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的,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直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只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對違背諾言的人可以采取的懲罰:
1,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設立財務公司的限制;發行債券的限制;合格投資者的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對股票發行或上市的限制;對成立社會組織的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限制主要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
2、資格限制(作為國企高管的限制;對擔任公共機構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對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限制;招聘(雇用)僅限於公務員;對入黨或黨員的特殊限制;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限制入伍);
3.限制高消費和相關消費(火車和飛機限制;酒店住宿限制;高消費旅遊限制;對兒童就讀高收費學校的限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的限制;房屋新建、擴建和高檔裝修的限制);
4、榮譽和信用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獎的限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譽限制;信用限制);
5、特殊市場交易限制(從事房地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使用其他國有自然資源);
6、準入資格限制(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從事醫藥、食品等行業;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7、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獲得政府補貼的限制;獲得政策支持的限制);
8.協助查詢、控制和退出限制;
9.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10,加強刑事處罰;
11,鼓勵其他限制。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