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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多交然後多拿嗎?

法律分析:壹般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作為社保繳納基數。平均工資低於下限的,按下限計算,超過上限的,按上限計算。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的成分,不能全面反映社會群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因此,社保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的聯動機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浮動的社保繳費基數必然會增加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如何平衡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需要統籌考慮並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