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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公司收回了社保的個人部分。

法律分析:不強制追償,但可以和員工協商返還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公司繼續為員工繳納1個月的社會保險,員工沒有過錯。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如果經過協商,員工願意返還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公司可以追回;如果員工不願意,公司也不能強制追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