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停發工資、變更生育津貼並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給她。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由單位補足差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按產假前的工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