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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非正常辭職和拖欠社保

法律主觀性:

單位拖欠社會保險的,應當督促單位及時繳納。如果單位不履行義務,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責令單位及時支付。個人沒有法定義務代表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也不好,除非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個人名義繼續繳費。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為勞動者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自行申報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的,社保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向其開戶銀行或者其開戶銀行查詢,並可以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申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第二,社會保險是國家要求的壹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並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的特征,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這壹法定義務。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