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範圍
凡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戶籍在定興縣,2003年底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從事教師工作滿3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後未被企事業單位聘用。符合上述條件者年滿60周歲,從次月起享受工齡津貼。
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辭退或開除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津貼。
第二,標準的實施
根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工齡補貼情況,發放養老補貼。根據國家政策,我縣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月55元,教齡補貼標準為每個教齡每月20元。教齡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教齡補貼標準。
第三,實施時間
根據文件編號。201237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工齡津貼從2012 1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