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在理順勞動關系過程中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每年遞增8%確定。
(2)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應加強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記錄和調整工作。
2.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轉移時,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按《浙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保(1999)66號)辦理。
3)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退休時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浙政(1997)15號(即“中間人”)實施前參加工作並參保的職工,2010 12 31前退休,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達到10和206544。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繳費年限達到上述要求的人員,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辭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和退休人員壹樣。
應該從2006年1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