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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案件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案件

工傷保險基金是參保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工傷職工的治療和賠償,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下面收集了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例,大家來看看吧!

近日,我局查處了壹起涉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我市某單位於2017年4月1日向我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稱其員工吳某於2017年3月29日23時30分左右在工作場所巡邏時從樓梯上摔下,造成其左眼及局部軟組織受傷。那麽,要確定吳某是否是在工作中受傷的,關鍵點就是要核實他是否是在工作中受傷的。

經我局調查核實,的工作時間為2017年3月30日零時至9時,但他聲稱因接到老板鐘的電話,要提前回去工作。但根據鐘的調查筆錄,鐘稱當天以微信的形式提前通知回去上班。對上述提前上班的通知方式,、鐘有不同的回答,且不能提供當日的通話清單、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

據此,吳某並非在工作時間受傷,其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意圖明顯。我局工作人員審查案情後,立即對該單位工傷保險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如果通過弄虛作假或捏造事實騙取工傷認定,並已被社保部門報銷的,經查,2011 1生效的工傷保險新規定,不僅全額退還,還將按照所報醫療費用的2-5倍對相關當事人進行罰款。但由於該案未被認定為工傷,也未得到社保部門的報銷,因此被責令改正。工傷保險不能報銷在吳某的醫療費用。同時警告單位吸取教訓,今後壹定要嚴格審核,據實申請工傷保險認定。

參考法規

1.《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