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第壹檔基本醫療保險,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參加第壹檔、第二檔、第三檔基本醫療保險任選其壹。
第九條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檔案,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為標準按月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