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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

法律分析:基數不壹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檔案工資和退休費之和。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以實際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分配方式不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發放。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二,改革的範圍。本決定適用於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按照本人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允許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被保險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