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規程》規定,參保人戶籍在區(縣)內轉移的,其個人賬戶內的資金不轉移。參保人異地流動,異地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異地受理函到原戶口所在地的經辦機構,將參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流動經辦機構的基金賬戶並記賬。其他遷入地尚未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由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清算並返還給參保人。
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的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經辦規程》還提出,每年3月底前,由社保經辦機構打印上壹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包括年末累計繳費和年度繳費,通過社保所免費發送給參保人。參保人對個人賬戶繳費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社保反映。
辦理程序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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