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政務大廳失業人員登記窗口領取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求職登記表。失業人員應填寫此表並攜帶其他必要材料。
2、向失業登記窗口提交所需材料。
3.領取回執,憑回執領取失業金領證和培訓通知。
4.向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失業金領取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復印件和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並在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上蓋章。
5.失業人員要按時參加培訓,及時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人臉識別”建模。
二、所需材料
1,《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
2、《求職登記表》
3、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工作)關系證明壹式兩份。
4.戶籍所在地或常住街道(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出具的失業證明。
5.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6.三張壹寸免冠近照。
三。收集地址
長沙市雨花區社會保障局
聯系電話:0731-85880550,85880508
地址: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趙輝路499號
工作時間:上午8:00-65438+下午02:00 65438+下午05:00-65438+下午08:00(冬季14:30-17:30,節假日除外)。
4.在長沙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什麽條件?
1.中止雇傭不是由於我的意願;
2.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壹年;
3.已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希望被錄用。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