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本人不想中斷就業;(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