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社保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繳費人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領取社會保障卡攜帶材料:
1,公章及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單位責任書;自覺肩負起反對民族分裂、維護國家統壹、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神聖使命,不斷開創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新局面。
2.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