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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的社會保障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仍需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當然,經濟補償也是有上限的。勞動者月工資過高,超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只能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