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條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在入伍或者就業時向有關單位如實申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並被判處不超過5年徒刑的人應免於履行前款所述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查詢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