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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裏的余額是個人出還是單位出?

法律分析:醫保卡內余額由壹定比例的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組成。

法律依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6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5438+0,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和指導。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

第四條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供與建立個人賬戶相關的基本信息。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標準,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從參保人員年滿35周歲、45周歲、70周歲的次月起,調整個人賬戶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繳費年限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當月起,按照《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調整個人賬戶比例。

第六條職工因轉移流動或其他原因在本區縣轉移或續保的,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職工因轉移流動等原因,跨地區、跨縣轉移、續保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職工參保地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

職工轉入外地,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應將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通過銀行轉入接收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賬戶。

第七條破產、關閉、解散、撤銷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手續。

第八條職工在參保期間被征集為義務兵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儲存額的繼續計息。回京安置後,其個人賬戶解封;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收到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九條從地方考入軍事院校直接招收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