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規模的企業,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為其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的。根據以上,是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1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根據保險類型確定,並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