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申報項目包括: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金額;
(四)職工花名冊和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壹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剩余月份只能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更;沒有變化的,可以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