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下列方式之壹繳納社會保險費:
(壹)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支付;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征繳憑證,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