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1,比例保險制。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規定壹定的比例,以此來收取保險費。采用比例制,社會保險最初的主要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在風險事故中損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所以要參考他平時的收入,壹方面作為衡量繳費的標準,另壹方面作為保費計算的依據。以工作為基礎的比例保險制度的最大弊端是,社會保險的負擔與工資直接相關。無論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承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壹方承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力,從而導致失業增加;
2.平等保險費制度。即無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的收入如何,都要收取相同金額的保險費。該系統的優點是計算簡單,易於普遍實現;而且采用這種方式收取保險費的國家,繳費時壹般都采用均攤制,具有收支均等的意義。但它的缺陷是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繳納相同的保費,從承受能力上來說明顯不公平。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未繳納的社保。用人單位拒不償還的,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公司在試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嗎?
公司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1.社會保險是國家為職工的生活和醫療保障而實施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不允許雙方自由協商。壹旦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2.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是試用期還是轉正後,用人單位都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公司不交社保怎麽補償?
企業不為職工購買社保的補償: (壹)補償職工少得或沒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承擔應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三)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罰款等費用。(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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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