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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統籌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應該是指五險壹金的統籌部分,相對於個人賬戶而言。

拿養老保險來解釋:

如果公司屬於事業單位,需要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20%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將月收入的8%存入個人賬戶。如果是個體商戶,需要將員工工資的12%繳入社會養老基金。個人將月收入的8%存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按當地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其中12%歸統籌,8%歸個人。

退休後養老金:繳費年限×統籌+個人賬戶/120。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各地比例不同。

醫保支付比例:10%單位,個人2%;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所屬的行業範圍確定其工傷率;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統籌地區設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和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有權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正建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