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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養老保險余額可以取出來嗎?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取出。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取出:

1,已到退休年齡,但社保繳費年限未達到15,可以申請提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也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或補繳,然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2.加入他國國籍的,可以申請提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3.參保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提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辦法如下:

1,辦理離職證明,開具《參保繳費證明》。參保人跨地區流動前,須先向企業出具離職證明,再向企業所屬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參保繳費證明,並按要求提供參保人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辦理轉移接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跨省就業後,由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向新就業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轉移接續。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接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社會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在確認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