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論退伍軍人的安置

論退伍軍人的安置

提問者1997 65438+二月當兵(98年義務兵)。1999年從部隊退伍回到地方後,2000年被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三級民政部門分配了工作。雖然工作是臨時的,但是不允許上班,而且他也是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已經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單位職工醫保和社保,合法,個人。除了傷殘軍人和帶病回鄉的軍人,民政部門不可能給補助,更別說安置了。

1.民政部今年2月啟動的“清零行動”,是根據1978以來陸續廢止的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處理退役士兵的暫行規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未由民政部門安置的。

二是根據建國後民政部門(未來退伍軍人事務部)壹貫的安置政策,對具有合法安置資格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穩定期僅為三年(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勞動合同)。三年內,如果出現下崗或停業(如單位改制、破產等。)非本人過錯,已安置的退役士兵可退回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安置;三年後民政部門不再承擔任何安置義務(沒有人能保證退役士兵終身連續安置)。

三、對於全國所有退役士兵(包括復員軍人、殘疾軍人、病殘軍人),壹旦退役,就是曾經當過兵的普通公民。今天給退役士兵、現役軍人、烈士等涉軍公民的好消息:今年7月27日,退役軍人事務部新聞發布會宣布,將為每壹位退役士兵(武警)佩戴“光榮之家”徽章(僅限我軍退役士兵榮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