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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最低社會保障支付標準

中山市最低社會保障繳費標準如下:

1.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3、員工工資在300%至60%之間的,按實際申報。無法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時,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獲得社會保障的條件如下:

1,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及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2.醫療保險:繳費年限20-2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連續繳費1年及以上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可領取最長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4.生育保險:連續繳費1年後,可報銷產檢、分娩費用,領取生育津貼,享受產假;

5.工傷保險:只要繳納工傷保險,就可以獲得工作期間的工傷賠償;

6.住房公積金

(1)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繳存6個月的,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2)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繳存1年的,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

綜上所述,參保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基數下限)和300%(繳費基數上限)進行保障。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