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參保人員在本市統籌地區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不含香港、澳門、臺灣省,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的就醫行為統稱為“異地就醫”。參保人在異地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1)長期異地就醫: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同壹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因病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並接受特定門診項目和慢性病治療。
(2)異地急診:被保險人因急診、搶救而在國內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觀察和住院治療費用。
(三)學生異地就醫:學生在假期或因病休學期間,回到戶籍所在地或父母現居住地的地級市,或在學習、實習期間,在異地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就醫的慢性病患者。
(4)異地轉診:本市參保人員經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轉入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五)政策規定的其他異地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