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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如下:

1.納稅申報表、稅收收據和繳款書

2.社會保險申報表和繳款書

3 .單位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證明。

4 .社保資金證明,包括單位已進入社保賬戶的證明。

社會保障基金的組成部分:

1.養老保險:為職工退休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醫療保險:用於減輕員工及其家屬生病時的醫療費用負擔;

3.失業保險:為失業勞動者在壹定時期內提供基本生活費和就業服務;

4.工傷保險:為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員工提供醫療費用和生活補助;

5.生育保險:為女職工生育提供壹定的經濟補貼和保障措施。

綜上所述,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資金的證明包括納稅申報表、稅票、繳款書、社會保險申報表、繳款書、單位繳納的所得稅和增值稅、社保資金證明,如單位進入社保賬戶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制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業在登記時應同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人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