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第五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以發行社會保障卡。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第六條(以下簡稱發卡地區)建立規範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流程,業務間綜合協調性強,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應用。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技術條件: (壹)建立與社會保障卡使用相適應的業務管理系統、數據庫和信息網絡;(二)具備支持社會保障卡管理和應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和設備,能夠快速完成社會保障卡應用的系統布局;(三)制定規範可行的實施方案,包括應用設計方案、成本解決方案、信息收集方案和具體分配方案;(四)建立科學完善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內部控制程序,並制定應急預案;(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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