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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會保障個人繳費比例

失業保險: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生育保險:

為進壹步完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根據我市實際,現就調整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適當提高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標準,即以個人生育、流產、宮外孕手術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的70%為計算標準。其中包括:

l、妊娠不滿3個月(含宮外孕)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2、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的,享受1.5個月生育津貼;

3、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引產並自然分娩的,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

4、難產增加0.5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胎,生育津貼增加0.5個月。

二、女職工因分娩、流產、宮外孕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1,懷孕3個月內流產不超過200元;

2、3-7個月妊娠(引產)分娩不超過1300元;

3、7個月以上引產不超過1800元;

4、自然分娩不超過2000元;

5、難產分娩不超過2500元。

6、宮外孕不超過2650元;

7、難產剖宮產不超過2900元。

三、產假期間因分娩引起的產後出血、產褥感染等醫療費用超過第二條第四、五、七項規定限額的,憑病情證明、出院小結(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及相關票據,按70%報銷。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女職工發放壹次性營養補助金,標準暫定為150元。

五、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壹年的,其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壹次性營養補助費等女職工享受職工待遇的50%。

六、參加生育保險的失業女職工,從失業之月起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內,按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發給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壹次性營養補助參照在職女職工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實施(取出)皮下埋植、卵(精)管絕育(復通)手術費用和常規檢查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另收藥費,40元。

八、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的計劃生育並發癥患者,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治療計劃生育並發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九、上述費用由單位經理自費用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費用,應給予壹次性支付。

X.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

現將2008年南通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調整對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享受1-4工傷職工定期待遇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方式: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增幅的30%之和。2007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13元,平均工資增長16.1%,居民消費價格水平增長5.1%。調整後的計算金額=調整前的計算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幅65438+。

三。調整時間:上述調整對象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養老保險: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憑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和資料,與當地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用人單位註銷基本養老保險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然後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礎數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具征收憑證,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實際工資總額和職工工資收入情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實。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預繳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時足額繳入國庫,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

參保人按本人工資的8%繳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雇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被保險人的個人繳費按規定從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第十壹條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用於支付工資。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限和下限的基準數根據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確定。被保險人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的,不計入繳費工資;被保險人工資收入低於基準60%的,按照基準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限和下限範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計劃。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為其建立終身唯壹的個人賬戶,發放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包括:

(壹)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經儲存的;

(二)本規定實施後,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的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存款;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歷年計算利息。

個人賬戶逐步實行,個人賬戶資金完全積累。逐步實現個人賬戶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醫療保險:

南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九條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2%繳納。

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其他隸屬於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的城鎮職工,由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0%繳納。

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工資,由參保單位(或個人)報經辦機構審核確定。

(壹)職工個人的工資支付按其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當年從外地錄用或調入的員工,按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標準(或勞動合同中約定)支付工資。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可以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按照當期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核定;計算口徑與職工繳費基數壹致。

(三)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其他隸屬於勞動人事機構的城鎮勞動者,城鎮個體私營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經批準參保的鄉鎮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或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或個人)每月10前按核定標準足額繳納;其中,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代收機構可以委托單位銀行直接辦理托收。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單位可根據自身承受能力,按照上壹年度退休人員退休養老金總額的2%左右,逐年用適當的啟動資金補充個人醫療賬戶。補充啟動資金,單位應按1每年上半年末,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申報繳納。

第十三條逐步完善繳費積累機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確定從業人員從業期間的最低繳費年限。最低繳費年限暫定為男職工25年,女職工20年。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可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自2001 1 1之日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最低年限的,由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退休當年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繳納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參保人員享受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停工期間不計算職工繳費年限,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可以補足繳費年限,但停發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按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資產處置時,提取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補償金全額,交由經辦機構管理。提取標準以上年度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單位和個人的總費用計算確定;退出年限:退休人員不低於10年,在職職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人員分流和資產清算情況核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適當補充的啟動資金)、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定額(定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在各單位預算資金中列支;其他事業單位在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企業應從職工福利費(或勞動保險費)中支付。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由再就業服務機構按照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所需費用列入按規定籌集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統賬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醫療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額計入本人醫療賬戶。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職工個人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額之和。其中,職工個人月繳存額等於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依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內容(1990)1號]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下同)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目前南通[含六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6%-24%(單位8%,個人8%-12%)。

根據1999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精神。鄭桐辦發[2003]255號自1998 12 1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每月住房貨幣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機關事業單位新職工住房貨幣補貼14%。企業和企業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新職工住房貨幣補貼比例可根據自身承受能力和條件在12%-14%範圍內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元(關於調整199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通房改19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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