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30天的寬限期,從用工之日起30天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
單位不交社保,員工該如何維權?
雖然法律規定了單位強制繳納社保的義務,但在實踐中,很多單位仍然無視法律,拖欠員工社保。面對這種情況,員工應該心平氣和地和單位協商補繳款項。如果協商仍不成,他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以單位不交社保、不交社保、要求經濟補償為由要求辭職。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繳納、不足額繳納或者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