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凍結社會保障卡的,被執行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出執行異議;
2.被執行人應當向法院書面申請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3.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4.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依法辦理。
社會保障卡被凍結的原因分析:
1.違反社保規定:使用社保卡進行非法交易或欺詐行為,如冒名領取社保金、套現等;
2.社保信息錯誤:個人信息填寫錯誤或更新不及時,導致系統無法驗證身份;
3.社保繳納異常:社保長期未繳納,或繳納金額與實際應繳納金額不壹致;
4.社保卡丟失或被盜:社保卡丟失後被他人非法使用。為了防止損失,系統會自動凍結;
5.系統錯誤:社保管理系統故障或維護可能導致社保卡暫時無法使用。
綜上,被執行人在法院凍結社保卡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出執行異議,向法院申請保留必要的生活費。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必須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社等單位也必須依法辦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壹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二、社會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專戶,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需求,屬於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四、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拖欠的債務,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地方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已經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凍結、扣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