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