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第壹款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第壹款: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