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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自願不交社保嗎?

現實中,像這樣的情況很多。比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費用作為員工工資的壹部分直接繳納。其實都涉及到壹個類似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能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壹致。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壹,但這種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無論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都是在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但因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規定的,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義務。雖然勞動者自願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存在最終被認定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公司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相應費用,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這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針對過去公司給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障費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以要求該員工退還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效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返還。此外,還應該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也是責任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幹涉,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放棄權利,但是必須履行義務,無權放棄。所以,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對社保的誤解是員工不願意購買的重要原因之壹。我們經常遇到員工問公司這句話:妳們公司需要扣保險嗎?很多人用扣費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個月發工資的時候,直覺上覺得自己的工資被扣了保險費用。所以我個人覺得作為壹個hr,應該和員工壹起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制度。公司沒有扣妳的保險費,只是把錢從妳的工資賬戶轉到社保賬戶。同樣數額的錢被存入妳名下的兩個賬戶。如果妳交了15年,以後就可以享受養老金了;不滿意沒關系,退休後可以拿出來。讓他們知道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給勞動者的壹種福利。我想大部分勞動者在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總之,只要員工是因為想多拿工資而選擇放棄未來享受社保待遇的機會,單位尊重他們的意願,以工資的形式返還本該支付給員工的錢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