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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號以後的社保增加算當月嗎?

法律分析:

社保繳費規定申請社保增減和繳費業務的日期為每月1-20。如果20號以後還不能辦理當月的社保業務,可以在以後幾個月補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