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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可以領失業金?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應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年限確定。

累計繳費不超過5年的,最長失業救濟金只能是12個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為5-10年,最高可領取18個月。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可以領取最長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申請失業救濟金,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2.最近壹次失業前的在職證明:如辭職證明、辭退證明、停薪留職證明等。

3.最近壹次失業前的社保證明:包括社保繳納證明、社保卡等。

4.失業登記證: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登記證;

5.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過程如下:

1.到勞動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

2、按當地規定,到指定銀行開立失業救濟金專用賬戶;

3.向勞動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失業證和開戶資料;

4.申請失業救濟金,可以選擇線下申請;

5.線下申請:向勞動部門或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時提供身份證明和失業證明。收款方式可以是現金收款或銀行轉賬。

綜上所述,失業救濟金是國家為幫助失業人員度過失業期而提供的經濟補貼,也是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失業救濟金主要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以領取的壹定數額的生活補貼,用於緩解失業人員的壓力,幫助其再就業或提高技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