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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期間社會保險全部由個人繳納嗎?

事假期間的社會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4條和第8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員工離職休長假,勞動關系未終止。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但沒有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規定。因此,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仍應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